COVID-19防疫期間幼兒園及安親班退費說明

一、依據: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。

第 13 條
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,應按其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,其餘項目費用不予退費。但採委託辦理方式之非營利幼兒園,其退費應依委託契約所定單日金額計算之。
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,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時,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強制停課期間之退費。

第 14 條
因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時,應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放假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、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,且應採事前扣除方式為之;需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或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之補假日,不予退費。但採委託辦理方式之非營利幼兒園,其退費應依委託契約所定單日金額計算之。

二、退費情形:

1.因故自行請假(含防疫假):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者…

2.停課: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,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(含假日)以上時…

3.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5日(含例假日)以上時…

四、以上退費計算標準適用110年8月至111年7月期間。

 

附錄: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https://law.tycg.gov.tw/NewsContent.aspx?id=944